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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 111年07月18日)
第 26 條
專任運動教練應引導運動選手之適性發展,培養其健全人格,並保障其身體自主權;其職責如下:
一、學校單項運動選手之發掘、培訓、比賽及輔導。
二、學校體育班專業訓練課程及績優運動選手之專項術科訓練。
三、學校非上課期間之選手運動訓練。
四、學校之運動發展。
五、學校相關運動訓練活動及會議之參與。
六、接受學校就協助地方運動訓練及發展事項之指派。
七、運動教學有關之訓練、研究及進修。
八、學校相關規定之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