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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 111年07月18日)
第 27-1 條
專任運動教練兼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學校應不予核准:
一、對專任運動教練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
二、因違反法令,經懲處禁賽或停止補助,尚在禁賽或停止補助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