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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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服勤及職責
( 111年07月18日)
第 27-2 條
學校核准專任運動教練兼職後,發現所填申請事項、內容虛偽不實,或有前條各款所列情事時,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