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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 111年07月18日)
第 33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平時考核獎懲之計分方式如下:
一、嘉獎一次,增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二、記功一次,增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三、記大功一次,增九分;記大過一次,減九分。

前項獎懲,同一學年度得相互抵銷;其增減分數,應於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獎懲及勤惰配分比率內為之。

專任運動教練獎懲報核程序期限,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並應於核定之年度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