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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 111年07月18日)
第 34 條
專任運動教練在考核年度內,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以上者,不得考列未達七十分。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以上者,不得考列七十分以上。
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
四、有性騷擾、性霸凌行為,或違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六條、第八條規定,而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不得考列八十分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