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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成績考核、獎懲及年資晉薪 ( 111年07月18日)
第 36 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考核之專任運動教練,並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平時考核之獎懲令,應附記理由及不服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前二項考核,應以原辦理學校為考核機關。但各該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逕行改核時,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