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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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管理
( 104年07月27日)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經銷商:
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犯偽造文書、偽造貨幣、偽造有價證券、侵占、詐欺、背信、賭博、妨害電腦使用罪,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十年。
三、未成年、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有事實證明曾從事或涉及違反誠實信用或其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