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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管理 ( 104年07月27日)
第 23 條
擔任經銷商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有前條各款情形。
二、出租或出借經銷證。
三、提供非法彩券之相關訊息、資料。
四、其他不正當之活動或違反誠實信用之行為。
五、商業負責人變更。

經銷商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得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終止其經銷契約,並通知經銷商限期繳回經銷證;屆期未繳回者,註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