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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16 條
經本部核定提供信用保證者,應於收受通知書次日起三個月內,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但有正當理由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貸款者,應於期限內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展期;每一展期期間為三個月,至多以二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