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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1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不予輔導或獎助;已核准輔導或獎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各該獎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准計畫執行。
五、違反各級主管機關就輔導或獎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六、取得信用保證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依第十六條所定期限(包括展期期限)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申請展期未經同意。
(二)金融機構不提供貸款。
(三)經營之運動產業於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前有發生違反勞動法律、稅法、商業會計法及其他法規情事,且其情節重大。
(四)取得金融機構貸款前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就違反前目或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之事實所為之調查。
七、取得貸款利息補貼而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遲延還本或遲延給付利息超過六個月。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不符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資格。
(三)違反貸款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