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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輔導獎助辦法  ( 112年02月23日)
第 6 條
本辦法規定獎助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獎狀、獎座或獎牌。
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
三、補助計畫經費全部或一部。
四、補貼貸款利息全部或一部。
五、其他獎助方式。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發給方式,應依各級主管機關公告程序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補貼利率最高百分之二為限,最長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