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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4日)
第 10 條
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親屬關係,致生當選或遞補同一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之情形者,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同時分別當選或遞補理事、監事者,無人放棄當選或遞補,以抽籤決定之。
二、同時當選或遞補理事者,如當選順序在前或遞補順序在前者未放棄當選或遞補,當選順序或遞補在後者視為未當選或遞補;同時當選或遞補監事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