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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4日)
第 16 條
特定體育團體聘僱之專任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其聘雇關係無效。

特定體育團體之工作人員,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情形者,其聘僱關係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