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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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議事
( 108年01月04日)
第 18 條
除本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各專項委員會及其他會議,依其章程、規章、組織簡則或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