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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議事 ( 108年01月04日)
第 19 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