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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議事 ( 108年01月04日)
第 20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會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臨時會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
一、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特定體育團體為法人者,經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二、經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決議,認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