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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議事 ( 108年01月04日)
第 24 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經費收支及工作執行情形,應於每次理事會議時提出審議,並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監察,監事會監察發現有不當情事者,應提出糾正意見,送請理事會處理,如理事會不為處理時,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得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