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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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議事
( 108年01月04日)
第 27 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選舉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為之,罷免亦同。但章程規定採通訊選舉者,不在此限,且不受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出席人數之限制。
採前項通訊選舉者,其辦法應報本部備查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