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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會員權利及義務 ( 108年01月04日)
第 31 條
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得請求提供下列資訊:
一、本法第二十一條國家代表隊事項。
二、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專項委員會事項。

前項資訊,特定體育團體應依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規定提供;章程或專項委員會組織簡則未規定者,應依理事會議決議提供,並得以口頭、書面、網際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