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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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 108年01月04日)
第 37 條
申訴提出後,於評議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申評會應終結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人撤回申訴後,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