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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 108年01月04日)
第 39 條
申評會委員於申訴案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

有具體事實足認申評會委員就申訴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申訴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評會申請委員迴避。

前項申請,由委員會議決議之。

申評會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委員會依職權命其迴避。

申評會委員於評議程序中,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