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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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申訴程序及決定
( 108年01月04日)
第 40 條
申評會辦理申訴,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至多得延長三十日。
前項三十日期間之計算,以特定體育團體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