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主管機關之督導
( 108年01月04日)
第 49 條
特定體育團體應就財產管理、財務及會計處理事項,訂定財務處理規定及普通會計、出納會計與財務會計之處理程序,製作並執行財務報表、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報告、內部控制及其他事項,並配合本部之監督及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