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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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六 章 主管機關之督導
( 108年01月04日)
第 50 條
特定體育團體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者,應於三十日內,連同章程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聲明等相關文件,報本部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