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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4日)
第 6 條
各類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由所有具投票權之個人會員(代表)及團體會員代表投票者,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其限制連記數額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