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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01月04日)
第 7 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於選票上;未於選舉前擇一登記並經登載者,不得參選或候補;已參選或候補當選者,其當選無效;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者,亦同。

理事選舉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應按章程規定及得票多寡定之;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前項同類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團體會員理事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應由該類別之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