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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主管機關監督事項 ( 111年10月20日)
第 1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行為人或負責人取消或停止活動: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飛行運動業。
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專案核定辦理或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飛行運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