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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五 章 任期 ( 103年01月22日)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