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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六 章 附則 ( 103年01月22日)
第 40 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