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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10月20日)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