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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10月20日)
第 3 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有給,指教職員依相關待遇法令規定核敘薪點並支領本(年功)薪額及法定加給或相當之給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