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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 112年10月20日)
第 5 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得併計之任職年資,指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與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計算之任職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