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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及管理 ( 112年10月20日)
第 6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繳付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費用,由服務學校於每月發薪時扣收,並即彙繳退撫基金管理機關。

教職員失蹤期間,依相關待遇法令發給全數本(年功)薪額者,仍應由服務學校按月繼續扣收退撫基金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