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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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112年01月11日)
第 19 條
教職員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經服務學校依法令辦理精簡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
二、任職滿十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