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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四 章 退休及資遣 ( 112年01月11日)
第 28 條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