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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貨品自國外輸入 ( 107年10月31日)
第 14 條
園區事業匯入投資股本或貸款,以外幣方式存於指定銀行者,如於驗資後再匯出購買機器設備配件或原料(原料僅限投資股本),其動用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理局報備。

前項外幣存款一經動用,即不得申請還原或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