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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貨品自國外輸入 ( 107年10月31日)
第 17 條
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貿易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園區事業預期進口貨品不能於有效期間內裝運者,得敘明理由並填妥申請書表檢附相關文件,向管理局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