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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園區與課稅區貨品之輸出入 ( 107年10月31日)
第 21 條
樣品、廣告品屬輸往課稅區陳列性質者,應在特定場所公開陳列或展覽,並由接受陳列或展覽單位出具收據,且須保證不作其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