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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園區與課稅區貨品之輸出入 ( 107年10月31日)
第 22 條
在國內陳列之樣品、廣告品日久損壞、已失效或停止生產者,應運回園區保稅範圍內依廢品下腳處理,或按其現值補稅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