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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0月31日)
第 5 條
園區事業經管理局核准得兼營其業務相關之進出口業務。

前項兼營貿易業務應辦妥相關變更登記,增列兼營與營業相關之貿易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