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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貿易業務管理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7年10月31日)
第 6 條
園區事業得以電子文件方式使用科學園區通關系統,辦理貨品輸出入之簽證、通關及儲運手續。

園區事業使用前項科學園區通關系統,應先向管理局申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