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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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 111年01月25日)
第 24 條
執行單位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總收入之一定比率,應交由本部繳交國庫或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指定之基金。
執行單位如為公、私立學校或政府研究機關(構)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二十。
前項以外之執行單位,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為百分之四十。
本部提供金額占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或免繳之。
本部基於整體產業發展或依本辦法績效評估之結果,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