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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 111年01月25日)
第 25 條
執行單位及產學研合作對象運用產學研合作研發成果,應就各自所獲得之收入,依前條規定繳交之。

產學研合作對象提供金額超過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者,其繳交收入之比率由本部專案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