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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四 章 研發成果之收入 ( 111年01月25日)
第 26 條
執行單位應將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收入,分配一定比率予研發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作為獎勵。

前項獎勵之方式、範圍、比率及其他相關事宜,執行單位應訂定規範,並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