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五 章 研發成果及人員管理制度
( 111年01月25日)
第 35 條
執行單位就研發成果運用及人員管理相關事宜,如有任何違法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簽辦、審議或核決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人員,循執行單位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除涉違法情事外,免除其於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