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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1月25日)
第 36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