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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 六 章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 111年01月25日)
第 36 條
執行單位執行科技計畫所產生之國有研發成果,以本部為管理機關。但必要時,本部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為管理機關。

第 37 條
管理機關得將國有研發成果以信託或其他適當之方式,交由執行單位管理及運用。

第 38 條
國有研發成果運用所獲得之收入,由本部專案核定,將一定比率分配予研發人員、其他有關人員或執行單位,作為獎勵。

第 39 條
國有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準用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