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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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三 章 專案安置措施土地之讓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20 條
安置戶承購原獲配租土地時,如毗鄰之土地面積未達原專案安置措施最小配租土地面積時,應一併承購毗鄰土地。
安置戶拒絕一併承購前項毗鄰土地者,不得承購原獲配租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