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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三 章 專案安置措施土地之讓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18 條
管理局為辦理園區開發而徵收或價購土地或房屋時,以其他專案安置措施提供土地配租者,得將配租之土地讓售與原獲配租該土地並與管理局簽訂契約之安置戶(以下簡稱安置戶)。

第 19 條
前條讓售價格,由管理局提出建議價格,並由本會邀請機關代表、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核定之。

管理局提出前項建議價格前,得委託會計師查核開發成本。

第 20 條
安置戶承購原獲配租土地時,如毗鄰之土地面積未達原專案安置措施最小配租土地面積時,應一併承購毗鄰土地。

安置戶拒絕一併承購前項毗鄰土地者,不得承購原獲配租土地。

第 21 條
得向管理局承購所獲配租之土地者,僅限安置戶本人。但安置戶死亡時,得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承購。

第 22 條
安置戶承購申請經管理局審核通過後,由管理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指定期限內繳清地價款。屆期未全額繳清,經管理局以書面通知限期繳納,仍未繳納者,視為放棄承購之權利。

第 23 條
申請人繳清地價款,或經金融機構核准辦理貸款繳納地價款者,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由管理局出具產權移轉證明予申請人,由其自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繳納各項費用,均由申請人負擔。

第 24 條
安置戶放棄承購其獲配租之土地,不影響原承租土地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