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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社區用地配售及讓售辦法   第 三 章 專案安置措施土地之讓售 ( 113年01月03日)
第 21 條
得向管理局承購所獲配租之土地者,僅限安置戶本人。但安置戶死亡時,得由全體繼承人協議由繼承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承購。